為何古代婦女老公死了要守寡?不只為了貞潔!背後竟藏著這1個重要的原因

2023-08-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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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寡與文化、婚姻制度息息相關。(圖/取自photo-ac)

守寡與文化、婚姻制度息息相關。(圖/取自photo-ac)

現在說起來奇怪,但在1970年代初期我上大學時,臺灣社會好像認為婦女守寡比較受尊敬。時代變化很快,一方面是女性主義的覺醒,二方面是經濟能獨立自主,三方面是社會風氣開放,以及大量吸收西洋觀念,現代人幾乎沒有這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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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婦守節不嫁叫做節婦,自殺殉節的叫做烈婦。魯迅在〈我之節烈觀〉(1918)有尖銳的觀察:「女子自己願意節烈麼?答道:不願......節烈很難很苦,既不利人,又不利己......然而仍舊牢不可破......可是無論何人,都怕這節烈。怕它釘到自己和親骨肉的身上。」

元代之前,寡婦通常會再嫁,守節是例外。到了元代(1271~1368),蒙古統治者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強加在農耕的漢人社會,使得原本屬於婦女的人身權、子女權、財產權,全都轉移到夫家。這項制度上的轉折,讓元明清的喪夫婦女被迫選擇守寡,因為這麼做最符合她們的利益。從另一方面來說,社會、人文、(尤其是)經濟的轉變,讓明清婦女更容易守節。換言之,明清的守節風氣,是漢人的婚姻制度被外力扭曲後,婦女無奈之下的理性選擇,也可說是蒙古與漢人婚姻制度的混血產物。到了民國初年,一方面受到西洋風氣影響,二方面有魯迅這類的見解,才引發廢止守寡的聲音。

舉幾個例子就可說明元代之前寡婦再嫁並非例外,而是常態。宋太祖把寡妹嫁給名將高懷德、程頤贊成寡侄媳再嫁、南宋名將張俊把寡媳嫁給部將、魏了翁因嫁寡女而擺不平眾多競爭者。還有許多寡婦再嫁的例子,都可看出到宋末並無節婦與烈婦的觀念。蒙古統治漢人之前,如果女兒婚姻不美滿或女婿死亡,原生父母或祖父母可以替她安排再婚,或讓女兒回家居住(歸宗)。換言之,元代之前婦女的人身權,基本上屬於本家或自己。

蒙古收繼婚制的引進

蒙古人引入的婚姻制度,對元明清產生強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第一,婦女的孝順對象從本生父母轉為丈夫的父母(公婆):寡婦在夫家守節,而不在本生家。換言之,元明清婦女的人身權,已從本家轉到夫家,寡媳有孝養公婆的義務。第二,宋代婦女的財產權不會因結婚而受損。元明清的婦女已無財產繼承權,若寡婦要再嫁,財產必須留在夫家。換言之,婦女結婚後就把財產權轉渡給夫家,失去財產的支配權。但寡婦只要留在夫家,就可以保有嫁妝與從夫家得到的財產。第三,宋代喪偶婦女再嫁時,有權帶走子女,元明清的婦女必須把子女留在夫家,子女權屬於夫家,而非母親。簡言之,元代的新婚姻制度讓婦女失去人身權、財產權、子女權。

為什麼會這樣?蒙古與漢人的婚姻制度有三項差異。第一,蒙古採一夫多妻制,漢人採一夫一妻制。漢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分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諸妻的地位一樣,可以贈妻或賣妻。第二,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但女方無嫁妝;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但講究嫁妝。蒙古婚俗重聘禮,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漢人重嫁妝,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帶去夫家的嫁妝,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第三,蒙古人行收繼婚(例如兄終弟及),漢人視之為亂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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