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而輔助宣告是針對有一些生活可以自理,但對於法律行為的後果又不是那麼清楚的家人,可以由輔助人來幫忙確認合約效力的一種方式。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點像是剛進入叢林的小白兔,而為了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十五之一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前面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以第二個案例來說,小兒子受輔助宣告之後,對於日常生活並沒有什麼影響,還是有基本做決定的權利,但如果牽涉比較重大的法律行為,就必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力。但為避免輔助人權力過大,如果輔助人跟受輔助宣告之人喬不攏,受輔助宣告之人還是可以申請法院准許後,逕行為之。
另外,要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不是隨便路邊的阿貓、阿狗都可以的,聲請人規定如下: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4.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直轄市、縣(市)政府。
7. 社會福利機構。
在實務上,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流程並不難,首先,當然是準備好資料向法院遞狀提出聲請,應備文件如下: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3. 家族會議記錄
4. 親屬系統表
5. 擔任監護人之同意書
6.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