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下午,事務所來了一位諮詢的客戶,這位客戶年約四十歲,講話不太流利,甚至有點笨拙,衣服看起來也有點髒髒的。他有點慌張,並且緩慢吃力的跟我訴說他家裡的狀況,大意是說他跟媽媽兩人相依為命,媽媽身體狀況不好,前些日子住院了,最近病情惡化,目前已陷入昏迷。他自己本身也有輕度智能障礙,媽媽銀行裡有存款以及現金,他們也有自己的房子,但因為媽媽昏迷中,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醒過來,甚至會不會醒過來也不知道,龐大的醫藥費以及自己的生活費都在媽媽的帳戶裡,他想把媽媽的定存解約以備不時之需,結果在銀行吃了閉門羹。他緊張的跟社工詢問該如何處理,社工跟他說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成為媽媽的監護人,如此一來,就可以代替媽媽處理財產,剛好我們事務所就在他家附近,所以找上了我們……。
另外一個案例是我以前承辦過的案件回頭來找我的老客戶,這位老客戶年紀快八十歲了,太太還在,另外還有兩個兒子。其中小兒子因為精神狀況不好,自從當兵退伍後,都住在三軍總醫院的精神科持續治療中。老客戶語重心長地跟我說,他擔心有一天自己走了,老伴管不住小兒子,萬一小兒子有一天出來外面到處亂簽本票或借據,除了害慘自己以外,還會拖累家人,所以,想申請監護宣告,由哥哥來幫他決定如何處理事情。
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
以上兩個案例,一個是因為媽媽陷於昏迷無法表達意思,另一個則是小兒子不曉得自己如果跟別人簽契據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如果申請監護宣告的話,就可以幫受監護之人表達意思,或者也可以保護受監護之人避免受騙。那什麼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呢?
民法第十四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我們以第一個案例來說,監護宣告完成後,媽媽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兒子則成為媽媽的監護人,如果是為了要支付媽媽的醫藥費等,就可以運用媽媽的財產。但有些情形為保護受監護之人的權益,還是得經過法院許可。民法第一一〇一條對於監護人相關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