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暉大廈」裡的住戶小明認為公共區域是屬於共有部分,由其任意使用是理所當然的事,因此總是習慣在公共區域擺放私人雜物。請問大廈內什麼設施算是公共區域?又在公共區域堆置雜物真的是可以的嗎?
說明解析
所謂的公共區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本文規定,為「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屬於公共區域的區域都是法定共用部分的項目,由當層的住戶所共有。
又這些「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各巷道、防火巷弄」,都是法定共用部分的項目之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因此,這些當層樓梯間、走廊通道雖然屬於「小公」,仍然不得任令住戶據為私有*1 。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得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亦須注意*2 。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本案中,小明在「小公」堆置雜物,除了有礙觀瞻之外,也可能會妨礙公共衛生,而且萬一發生火災、地震,還可能阻塞逃生的通道,而造成終生的遺憾,因此「小公」不得擺放鞋櫃、堆置雜物、腳踏車等物品*3 。
*1 臺灣高等法院93 年度上易字第623 號民事判決參照。另臺灣高等法院86 年度易字第106 號民事判決亦同此見解。
*2 臺灣高等法院88 年度再易字第38 號民事判決參照。
*3 內政部95.12.18 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689 號函參照。
法律小叮嚀
社區中庭亦應屬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之一,故若住戶在社區中庭擺放竹竿曬衣服,或擺放其他雜物等,皆可同以上處理方式。
作者介紹|劉孟錦、楊春吉
劉孟錦律師
簡介
法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地政士特考及格、專利代理人、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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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簡介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O、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
著作
自著
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支初探、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新聞疑義、今日看新聞學法律、COVID-19台灣疫情評論集
與劉孟錦律師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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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書泉《公寓大廈實務問題Q&A》。(原標題:住戶在「小公」堆置雜物(1): 定義說明)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