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失蹤近11年,被法院宣告死亡,其妻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絕,富邦產險表示,保險只包括意外死亡,但沒有證據顯示吳男是死於意外。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台北地院認同富邦產險的說法,判決吳男妻子敗訴,高院也駁回她的上訴,案件定讞。
吳男在2013年離家後便音訊全無,於2021年由士林地院宣告死亡。他曾在2012年2月加入了富邦產物保險的「十全大補」計劃,保險期間持續至2021年2月22日,保障範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達100萬元,受益人為其妻子。
吳男妻子表示,吳男在失蹤前健康狀況良好,沒有自殺傾向或負債問題,失蹤前聲稱要騎自行車環島卻一去不返,而在失蹤期間,台灣發生了數次颱風,包括潭美、康芮、天兔、菲特等,認為丈夫可能因颱風而遭遇不幸。
在吳男被宣告死亡後,妻子向富邦產險提出理賠申請,但遭到拒絕。富邦產險表示,保險契約於2014年2月22日已到期,續保並非出於吳男意願,且根據契約條款,吳男妻子須證明吳男的死亡「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而法院基於吳男失蹤滿7年發布死亡宣告,並非表明他是因為特定災難事故而死亡。
吳男妻子反駁稱,吳男失蹤後她立即報警,而且所提到的颱風並非輕颱,丈夫可能「被豪雨沖走」。富邦產險則稱吳男妻子的說法違反常理,指出自吳男失蹤後至颱風侵襲已有一段時間,理論上吳男應該已完成環島旅程或找到安全的避難場所,吳男妻子的主張,違反經驗法則。
除了富邦產險,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均不認同吳男妻子的訴求。
法院認為,吳男妻子未能充分證明其丈夫的死於意外事故,且死亡宣告的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士的法律狀態,而非確認死因。高院則指出,吳男過去曾有失蹤後自行返回家中的記錄,且吳男妻子在報案時並未明確指出丈夫的行蹤或可能的遇險情況。因此,認定吳男妻子未能滿足舉證責任,法院判決不支持其理賠要求,案件定讞。
意外險哪些情況賠不了?
保險法有明文規定意外險的理賠條件是「外來、突發、非疾病」的意外事故
外來:事故是由身體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突發:事故是無法預防的,發生時沒有預警。
非疾病:事故不是因為身體的疾病所導致的。
如果事故是因為自發性的疾病或故意行為,例如多年慢性病、器官衰竭、細菌感染、自殘、犯罪等,就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