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將5年內對方脫產的部分給加計進去
如果丈夫為了減少太太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在離婚(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掉丈夫的婚後財產,太太可以主張這些處分掉的財產價值追加計算,當作丈夫的婚後財產計算。舉例來說,丈夫想離婚,但為了不付太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就把婚後所賺市價2000萬元的房子贈與小三後,丈夫才提離婚,丈夫離婚時還有1000萬元婚後財產,太太也沒有任何婚後財產,太太可以主張,這2000萬也要分一半給太太。所以太太可以要1500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6. 撤銷丈夫有償或無償行為,把財產拿回來
如果丈夫為了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把財產贈與給朋友,或是賤價出售房產給朋友,太太是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行為,或撤銷買賣過戶的行為,讓財產恢復原狀,保障太太的權益。
這樣的撤銷權,從太太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要特別注意。
7. 法律上的權利是靠自己爭取的,天無絕人之路
有的人會將財產藏匿在海外,在海外的財產確實調查不易,但也絕非查不到,可以透過當地的法律程序來確保自己的權益。
註:民法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蘇家宏律師。(原標題:夫妻離婚如果有一方刻意隱匿遺產,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