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一直是個謹慎的投資者,他尋找的是那種能夠提供比定期存款更高回報,同時風險又低的理財方式。
為了確保自己與愛妻的晚年生活無憂,他選擇了年金保險,這樣他們就能享有一個穩定的退休金流。
在許多國家,年金保險被視為退休生活的安全網。然而,在台灣,由於一旦開始領取年金,就無法解約拿回錢,這使得年金保險的普及率並不高。
為了保持未來資金使用的彈性,業務人員建議他延長累積期,將其作為一種儲蓄手段。
這樣,在他89歲開始領取年金之前,他不僅能享受到比定存更高的利息,還能在需要時解約。
這個方案深得陳先生的心,於是他決定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購買了一份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
然而,命運卻是無法預測的。在購買保險不久後,陳先生因心臟病突然離世,這讓整個家庭都感到震驚和悲痛。
他的子女原以為,從保險公司收到的970萬元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免稅的保險金,因此沒有申報遺產稅。
但國稅局的通知卻讓他們措手不及。原來,這筆金額應該計入陳先生的遺產總值,並且需要繳納97萬元的遺產稅。由於未申報,他們不僅需要補繳稅款,還面臨罰款
國稅局怎麼說:
臺北國稅局解釋,陳先生死亡時,其生前投保的年金險還沒有進入年金給付期,所以970萬不是死亡理賠,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要保人陳先生。
所以970萬是陳先生的遺產,繼承的遺屬必須將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報稅,才不會遭到課稅及補罰。
至於有人在年金險開始給付期之後才過世,那未領的年金餘額會給受益人,這部分錢需不需要繳遺產稅呢?
對此,臺北國稅局表示,儘管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受益人領到的未到期年金可不算遺產。
但稅務人員還是會檢查買保險的動機。如果他們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還是必須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R姐貼心提醒:
1.年金保險性質:
為確保退休生活無憂,陳先生選擇了年金保險。但這種保險一旦領取,就不能退款,限制了資金的靈活性。
2.遺產稅問題:
陳先生的案例揭示,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計入遺產稅。至於未領取年金,是否納稅則取決於購買動機。
3.財務與法律規劃:
R姐在稅務諮詢中發現,許多人對年金與壽險的差異認識不足,凸顯了專業規劃的必要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