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將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想申請扶養親屬減免稅額,務必先後留意是否符合「年齡」,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其一條件」,才可申報扶養。
什麼是免稅額?
年滿70歲〔民國3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民國107年結婚或離婚的夫妻,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民國108年結婚的夫妻,不可合併申報;民國108年離婚的夫妻,仍應合併申報;夫妻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請參考「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扶養子女免稅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選擇單獨所得稅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合併申報。
民眾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請注意民法已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的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決定子女綜合所得稅應選擇自行申報,或該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時,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避免錯列而遭主管機關處罰。
關於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財政部則表示常見的誤解有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但根據法規顯示,應依照三種條件符合其中之一為準: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