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筆者處理不少關於遺產繼承、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裡面都涉及到一個共同的事實,就是子女在父母親離婚後,就沒有再和沒有監護權(親權)的那一方見面了。
而在若干年後,當這些親屬們,因為要處理一些法律問題,而必須再相見時,其中涉及的狀況,並不單只是「法律」就能處理好的。
多年不見的原因當然很多元,不可一概而論。
有些案例中,是該父母親,在離婚前就不怎麼照顧家庭,也沒在管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要從哪裡來?在離婚後,自然更不會把小孩放在心上。
也有些家庭,是因為上一代的因素,父母之間未必能好聚好散!或是父母彼此,不想再和對方有任何接觸,連帶著,小孩也就沒有再跟自己的父母有任何聯繫了。
而在多年後,當子女再接到父(或母)親的消息時,一種情況是因為收到社會局的通知:「A小姐,你爸爸現在被安置在B安養機構,要請你出機構的錢~」此時,這位子女(至少找到筆者這裡尋求協助的)通常是不願意出錢照顧這位最熟悉(?)的陌生人,因此來討論如何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筆者甚至也有處理過,子女是在父母身故後,收到社會局行政處分通知,要求繳清父母親生前住長照機構的費用,若不履行,會被社會局移送行政執行的案例)。
另一種情況,則是今天想分享的,孩子接到久未聯絡的手足通知:「B先生,貴我雙方的共同法定繼承人(父親),業於民國某年某月某日辭世,請台端和本人聯繫,洽談後續遺產繼承事宜。」
試想,如果是你,接到上面內容的存證信函,你是怎麼想的?又會怎麼做呢?
「感覺天上掉下來了一份禮物!這麼多年來,父親沒照顧我,至少還有留遺產給我,算他有良心!」
或是,「這些年來,我們彼此都沒有對方的訊息,但我還有母親相依為命,互相照顧。父親離開了,我也不想和他有任何關係,他的財產就留給照顧他的那個手足(法律上,我的兄弟)好了!我分媽媽的,他分爸爸的,也算公平!」
哪個比較接近你心裡的答案呢?
筆者就曾承接過一個案件,主人翁在父母於他三歲左右時離婚。
或許是當年,也沒有會面交往權(探視權)的觀念;也有可能,兩位大人當初就是不想再見對方了,因此父母親約定好,兩個兄弟,一個三歲,一個一歲,一人帶走一個,就這麼分道揚鑣,各過各的了!
四十多年後,帶著大哥的父親先過世了。
大哥按著順序,處理好父親的身後事、遺產稅申報與繳納之後,當面臨遺產繼承問題時,才驚覺「父親名下的繼承人,還有那個四十多年沒見面的弟弟!而今天的遺產繼承,因為父親沒有遺囑(或遺囑信託),因此不能跳過弟弟直接自己處理並繼承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