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位男子和一名帶著女兒的A女結婚,一家三口平時會一起洗澡,然而男子卻因和妻子性生活不睦,某次竟趁妻子離開浴室後對繼女性侵得逞,之後又食髓知味再次伸狼爪,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依2宗「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1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來自新北的A女原先獨自撫養1個女兒,和男子結婚後便把女兒接到高雄同住,一家三口平時互動親密,為了節省瓦斯費,甚至會一起洗澡。然而因為彼此洗澡速度、時間不同,某次A女先洗好、離開浴室後,男子竟用「神明會處罰」當理由,將繼女當成洩慾工具性侵。
男子得逞後如法泡製,2年後再度用同樣的方式逼繼女就範,並多次撫摸私密部位。2022年8月,A女和女兒某一次聊天時,女兒告訴她「在台北比較快樂」,追問之下才知道丈夫的獸行,但男子全盤否認,A女這才決定報警處理,並在同年11月離婚。
A女證稱,女兒所說爸爸會以「神明會處罰」的說詞逼迫就範一事,的確是男子慣用手法,先前丈夫也曾假裝被附身對她求歡「神明說一週要行房2次」,甚至拿「神明說」理由和她吵架、逼她去借錢等;男子到案後依然矢口否認犯行,還反咬說是妻子有所不滿才會誣陷他侵犯女兒。
法官審理發現,男子被提告後,曾多次以性命要脅,傳訊息給A女稱「我等等就走了,我這輩子與你無緣,我徹底懊悔,來世再相見,我想睡了,就讓我睡著走了,謝謝你這五年當我太太」、「我進去最少7年起跳,我連在裡面的日子也過不下去,乾脆走完人生好了」等語,央求母女撤告,還對繼女道歉,「謝謝妳愛我,爸爸雖然有錯在先,我死後也不敢要求妳原諒我」。
法官認為,男子說詞前後不一不應採信,且若沒有過錯,何須央求繼女寬恕,最終依2宗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判8年、合併執行10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