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一名馬姓採購經理指控,曾遭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要求「當日離職」還要簽下自願離職書,如今事隔2年,他要提告爭取復職,並求償過去積欠月薪。不過好市多反訴,馬姓經理已經拿了353萬元優惠離職金,現在卻毀約提告,要求還錢。雙方訴訟鬧上媒體也意外讓好市多的高額補償金曝光。
根據判決,馬姓經理從2005年12月進入好市多工作,升上商品採購經理後月薪將近13萬元,但2019年7月間,好市多要求馬姓經理簽下自願離職書後,拿走門禁卡、員工識別證,7月2日就將人解聘並要求其離開公司。
馬姓經理表示,自己是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實際上並非合意簽署,而且也有補充「霸凌,身心俱疲,但仍被逼迫簽屬『自願離職』不准申請內轉部門,事出有因,完全無勞方辯解機會,而擅自逼迫離職,若可能,希望有機會辯解,真相始末!」但好市多並未回應,因此現在提告並要求復職,還要好市多賠償他從2019年7月離職至今的應領月薪。
對此,好市多則同樣提出訴訟,指控馬姓經理工作表現不符期待,多次輔導、調動都未改善,才會提出給付優惠離職金後合意離職,7月2日當面協商後也簽訂離職申請書,事後確實給付352萬元給馬姓經理,但馬姓經理卻在2年後提告公司,依當初兩方契約規定,馬姓經理明顯違約,應歸還353萬8752元。
對此,法官審理認為,若馬姓經理不同意該合約可拒絕簽署,但他確實簽下契約等於同意好市多的優惠離職金,兩方應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因此駁回;至於好市多反訴部分,限制訴訟權利有違公平原則,該條款無效,同樣駁回。
雖然馬姓經理及好市多雙雙提出上訴,不過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為事證明確,一審見解無誤,因此維持原判決,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