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因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於2018年遭法院判刑29年10月定讞,但他認為即使殺人罪都很少關到30年,先後請檢方聲請重新定執行、向法院聲明異議都被駁回,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3名大法官都一致認為聲請不合法,裁定不受理。
李宗瑞自2009年起在台北市夜店獵豔,先後性侵、偷拍30多名女性,犯案過程於2012年經一對姊妹提告而曝光被捕,經法院審理,2018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徒刑確定。李宗瑞認為刑期過長,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但遭否決;他隨後又提出聲明異議,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最高法院亦裁定駁回異議。
李宗瑞主張,各罪宣告刑合計65年7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僅差2個月即達上限30年,遠高於其他各類重罪案件的合併刑度。他認為不管是販毒、殺人,還是多次犯案的情況,合併刑達30年的情況都極為罕見,自己所犯的妨害性自主罪類型單一,應考量侵害法益的同質性,再考量「生命有限」,減少加重效應,原先裁定太苛刻。
李宗瑞服刑期間強調,自己入監已經超過10年,對過去罪行深感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然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宗瑞所提異議內容雖載有「聲明異議」文字,但內容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違法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李宗瑞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亦駁回其抗告,全案確定。
此外,李宗瑞聲請憲法法庭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最高法院駁回他的抗告,以及高院駁回他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許志雄及大法官楊惠欽、陳忠五認為,李宗瑞的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已逾期,且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