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剩餘財產」?案例說明
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節省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案例說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律師瑋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別忘 3 個時效重點
1. 履行時限
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應將財產過戶到生存配偶名下,才不會被追繳稅款。
2. 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3. 申請資格
這是專屬於配偶的請求權,不能代替或轉讓給其他人。不能由其他人代位申請,因為法律叫做「配偶」請求權,就是因配偶關係才能主張的權利,所以一定是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例如父母先後去世,母親並未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子女是不可以代替母親去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事後用來節稅的。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王冠瑋律師。(原標題:【繼承節稅?】繼承配偶的遺產,如何省下大筆遺產稅? 律師:擅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