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幫社會局的熟齡身家守護員上課,律師被指定一定要說明的就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遺產中的重要性。
因為很多人不知道,財產比較少的一方,是可以主張拿回剩餘財產,再把剩下的財產當成繼承的遺產來分配。整理重點如下,幫助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稅務規定,未來有機會避開多繳納遺產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何節稅?
在實務上,我曾遇到很多次,父母有一方先死亡時,子女繼承人就直接把全部遺產直接分給全部的繼承入。常常忘了幫留下來的父母計算一下是不是可以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甚至多繳了很多遺產稅。
因為在台灣的法律上,有一個叫做「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可以有效節稅的方法。一般是用在夫妻離婚時或是配偶死亡時,按照法定財產制,會把婚後財產扣除掉債務後均分。而這種計算方式,如果用在配偶死亡時,有時會有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我國民法有規定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一),這是把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而大多數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法條的但書有規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可以算到剩餘財產中,只要是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都不能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民法第 1030 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為什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節稅?
在我國的遺贈稅法第17條之一有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以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婚後財產很多,和另一方差異很大,這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節稅效果就很大。
但若雙方婚後財產差異不大,甚至存活的一方財產更多,這時候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沒有節稅效果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
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