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提振中高齡者、高齡者投入勞動市場的意願,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年滿65歲的勞工可透過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此外,立院也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進一步保障銀髮族的就業。對此,有勞保專家認為,該修正條文有兩大正面意義,一為可讓資方鼓勵高齡的勞工續留職場;二是讓有意願續留的高齡勞工,能夠與資方有協商的權益。
勞保專家張秘書表示,此次有相當幅度變動的修正法案,不論是僱主或勞工,皆應好好了解新法規,以便雙方因應。而《勞基法》原規定是,勞工欲退休,有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2種選擇,差別在自請退休勞工有主動權;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
《勞基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
僱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的規定發給退休金。
至於《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的規定為,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1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針對《勞基法》的新規定,張秘書建議,無論勞資雙方,皆必須打破、重造原本的退休認知。不過,勞工自請退休的法條並無修正,一切按照舊規,意即當勞工達到自請退休要件後,隨時都可向雇主預告,要自請退休。
《勞基法》修法後3大常見勞資情況
雇主強制退休的條件已改變,不能單方面強制滿65歲的勞工必須退休,會造成3種不同情況:
1.勞僱雙方經協商後,皆同意65歲退休,那就沒有爭議,和修法前一樣,滿65歲員工就辦理退休。
2.勞僱雙方皆希望繼續在公司工作,經協商於65歲以後的某一年再辦理退休,這部分亦不會有任何爭議,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好。
3.勞僱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一是勞方希望退休、但僱主不願放人;二為雇主希望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若是勞工希望退休但僱主不願意,勞工就只能啟動自請退休的模式,必須提前一個月預告僱主辦理退休。如果是僱主想要你退休,但勞方不願意,這時僱主就必須走「資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