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越晚領反而越吃虧!專家試算「黃金請領年齡」,1招多領一筆退休金

2024-07-2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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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年滿65歲的勞工可透過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年滿65歲的勞工可透過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資料照,顏麟宇攝)

2025年,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提振中高齡者、高齡者投入勞動市場的意願,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未來年滿65歲的勞工可透過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此外,立院也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進一步保障銀髮族的就業。對此,有勞保專家認為,該修正條文有兩大正面意義,一為可讓資方鼓勵高齡的勞工續留職場二是讓有意願續留的高齡勞工,能夠與資方有協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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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專家張秘書表示,此次有相當幅度變動的修正法案,不論是僱主或勞工,皆應好好了解新法規,以便雙方因應。而《勞基法》原規定是,勞工欲退休,有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2種選擇,差別在自請退休勞工有主動權;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

《勞基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

僱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的規定發給退休金。

至於《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的規定為,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1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針對《勞基法》的新規定,張秘書建議,無論勞資雙方,皆必須打破、重造原本的退休認知。不過,勞工自請退休的法條並無修正,一切按照舊規,意即當勞工達到自請退休要件後,隨時都可向雇主預告,要自請退休

《勞基法》修法後3大常見勞資情況

雇主強制退休的條件已改變,不能單方面強制滿65歲的勞工必須退休,會造成3種不同情況:

1.勞僱雙方經協商後,皆同意65歲退休,那就沒有爭議,和修法前一樣,滿65歲員工就辦理退休。

2.勞僱雙方皆希望繼續在公司工作,經協商於65歲以後的某一年再辦理退休,這部分亦不會有任何爭議,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好。

3.勞僱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一是勞方希望退休、但僱主不願放人;二為雇主希望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若是勞工希望退休但僱主不願意,勞工就只能啟動自請退休的模式,必須提前一個月預告僱主辦理退休如果是僱主想要你退休,但勞方不願意,這時僱主就必須走「資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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