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要注意!先前在台中市北區有一輛黑色BMW休旅車,停在漢口路四段路邊停車格內,擋風玻璃上已夾1張停車單,但巡邏員警仍開出違規停車的紅單。對此,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整輛車皆必須在停車格內,但考量情理,實務經驗是以前車車輪中線為準,後半段超出停車格外即違規,該車車頭前懸明顯超出範圍,停在黃線上,因此開處違規紅單。
1200元直接飛了!他停路邊停車格卻收罰單
台中市北區漢口路四段有一輛黑色BMW休旅車停在路邊的停車格內,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警員執行交整勤務,發現該車雖停在停車格內,但前擋風玻璃的整個車頭,都在停車格外,遂對該車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逕行舉發單。由於該車雨刷上也夾了一張停車管理員開的收費單,因此車主不但要繳停車費,還得再繳違規停車罰單。
對此,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表示,警員發現該部自小客車雖停放於停車格,但車頭前懸超出停車格範圍,超出部分有劃設禁止停車標線(黃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另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1項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遂依法進行告發無誤。
警方指出,依法務部函釋,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含汽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計程車格及機車格位等)並利用該停車場,負有繳費義務,警察相關單位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警方舉發屬行政罰,與公物使用規費(即停車費)性質互異,二者並無補充關係,亦非一罪二罰,故無法主張因繳交停車費而免予舉發。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