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駕駛於去(2023)年9月開車停等紅燈時,因手機突然響起,遭罰3000元,他不滿判決結果而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事發當時所有車輛均呈現靜止狀態,阿祥並未在車輛行進中使用手機,最終裁定結果為撤銷原處分。
開車停紅燈「手機突然響」,秒收3千元罰單!
根據《ETtoday》報導,判決書中記載,駕駛於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在路口停等紅燈時,遭警員舉發「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被罰3000元罰鍰及違規點數1點。後駕駛不滿此取締提出行政訴訟,因為是等紅燈時手機突然響起,而手機放在雙腿之間,自己並未將其拿起。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車輛停等紅燈仍屬於「行駛中」,若警員目睹駕駛在停等紅燈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主要是針對「行進中」使用手機進行規範,而在停等紅燈的非行進狀態中使用手機,是否能開罰仍有疑慮。
法官補充,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修正後,立法者應無認為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一定在本條處罰範圍之內,否則無需作成附帶決議請交通部再為考量。另外,駕駛的行為顯然與「行進中使用手機造成的安全危害」不同,況且也無因使用手機而有未注意到的交通狀況,不符合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的要件,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