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開車要注意!2023年8月,一名張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南市,因不熟路況忘記打方向燈便右轉,險些與直行機車發生擦撞,事後張男遭到騎士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的「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被罰款18000元,外加記點3點。
右轉沒打方向燈「被檢舉開罰1.8萬元」!
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張男開車行經台南市區,因不熟路況便靠導航帶路,在交岔路口時聽到導航指令要右轉,於是在趕著轉彎時忘記打方向燈,險些與直行的李姓騎士發生擦撞。
當時騎士緊急停車並確實有向右靠,所以事後持行車紀錄影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的「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向警方檢舉,警方也認定張男違反,依法製單舉發,開罰18000元罰鍰、記點3點。
駕駛1關鍵原因扭轉判決,罰金一毛都不必繳
張男向南投監理站申訴未果,於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指出,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條文,擴及逼車、擋車的行徑處罰,此項條款的「任意」、「迫使」是指有不計後果的意圖,不顧道路上其他車輛,逼迫其因怕撞到而讓道,但張男的違規行徑不符合此定義,因此撤銷判決。
至於張男是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由交通單位依其權責自行決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