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遊戲的人不知道為什麼都很激動,「廢物呂布」、「垃圾劫」、「到底會不會玩啊!」這些罵人的話都能夠光速噴出對話框。我自己是還好啦,反正玩遊戲就是抒壓而已,有人愛噴就給他噴。但常常有些年輕人被罵氣不過來問我:「律師,這樣能告嗎」
不得不說收到這些私訊的時候還是會開心,我還是有年輕粉絲的嘛!既然有人誠心誠意的發問了,那我就大發慈悲的告訴你!
網路世界的暱稱、化身被侮辱,也有可能提告妨害名譽、侵害名譽權
雖然網路上的遊戲角色、暱稱是一種「虛擬人格」,不像隔壁同學是實際上存在的人,但我國法院有時候也會承認侮辱這些虛擬人格,構成妨害名譽或侵害名譽權。
過去發生過一個案件。某家媒體要報導砍人事件,卻錯把A跟犯人的臉書帳號混淆,導致鄉民們灌爆A的臉書塗鴉牆,A怒而提告媒體賠償。媒體主張A的臉書是用「化名」不是本人姓名,屬於一種虛擬人格,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院認為,「臉書上的化名,是代表個人在網路世界中的標記,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有所謂的評價存在,可以連結到使用者的人格」,即便只是化名,媒體一樣侵害A的名譽權,因此判決A勝訴。(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件中,B在玩連線手遊,卻被敵對陣營的用男性性器官來辱罵,因此提告。
法院認為,虛擬人格雖然跟實體人格不一樣,但如果虛擬人格與實體人格之間具有連結性,也就是說「大概知道這個帳號是誰」的話,罵遊戲角色與罵本人就是一樣的意思,因此判決B勝訴。(參考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在現實世界中罵實際存在的人,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你在虛擬世界中虛擬存在的角色,只要這個角色跟現實上的人可以沾得上邊,也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如果你玩遊戲被罵「廢物XXX」、「廢物OOO」,還是可以去提告。
線上遊戲的公然侮辱或誹謗提告並不容易
罵人構成妨害名譽罪,這個還算簡單,比較麻煩的是:你要怎麼找到罵你的人?
網路世界的特色就在「匿名性」,你有化名,對方也有啊!
除非你們是現實生活中就熟識的人,否則你很難透過網路去肉搜對方,尤其遊戲世界裡附帶的角色資料,通常都只有遊戲相關的內容,不會告訴你對方的現實資料,因此你提告會有困難。
即便你去報警,我國警察要去調通訊的使用者資料並不容易。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只有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度犯罪才可以去申請調閱,而妨害名譽罪並不算是這種重罪。此外,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即便警察機關去函給遊戲公司或網路公司,如果對方不願配合,也可能收到一紙拒絕的回函讓本案就停在這裡。
網路犯罪也是犯罪,但現實上的問題是不容易抓,即便你來問我或委任我,我也沒辦法告訴你一個很好的答案。
以玩遊戲的嘴砲嗆聲來說,律師只能建議你,練好你的main角、記住他的帳號,下次碰到他再好好找他算帳!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線上遊戲罵人,可以告公然侮辱嗎?)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