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出現了一個類似國外深夜秀的節目,用詼諧方式來探討政治問題。
其中有一段,他特別討論到「妨害名譽除罪化」,舉了幾個離譜判決告訴大家,像是罵人「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竟然成立妨害名譽,認為我國法院都亂判。可是真的是這樣嗎?我去看了一下判決,我覺得似乎與真實判決有所出入。
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中提到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說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好像很莫名其妙。
本案涉及監獄中的口角糾紛,兩人發生口角,一人怒罵對方是「香蕉」。法院調查後發現,雖然香蕉在正常社會也不過是中性的水果名稱,但在受刑人的世界裡是用來暗諷性侵犯的貶意詞。被告明知香蕉在監獄中的意義,還故意使用香蕉來侮辱、形容他人是性侵犯罪者,法官因此判他公然侮辱。
這個邏輯,我認為並沒有問題。例如「飯桶」可以代表中性的盛飯工具,但大家也知道飯桶是用來形容沒用、好吃懶做,具有貶意,你拿飯桶來罵人,也構成公然侮辱。
這樣看來,罵人香蕉成立公然侮辱,有很奇怪嗎?
罵人「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還提到福建連江地院99年度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某人罵「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被判了公然侮辱罪。
確實,被告有講這句話,但法院判他公然侮辱罪是因為被告講了「不要臉到極點」,所以才判有罪。
用這一則判決裡的這一句話當例子,感覺是誤會了法院真正判有罪的句子。
罵「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無罪?
節目提到一個無罪案例,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306號刑事判決,被告罵了這句話卻被判無罪,因為是好意提醒對方,暗諷法院的標準真的好難理解。
是的,這個判決如果是無罪的,我也覺得有點誇張,因此本案上訴到二審作出了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619號刑事判決,認為一審判錯了,要給人建議應該用「別被欺騙」,而不是「別給人插爽」這種侮辱的詞彙。
法官不是神仙,總有出錯的時候,因此一審的錯誤由二審糾正了,為什麼要抓著一審的錯誤打呢?
台灣有人願意嘗試全新的節目方式,讓人期待;這個節目願意用詼諧的方式觸碰艱澀的「妨害名譽除罪化」,也令人讚賞。可是即便詼諧,判決的基礎也應該交代清楚。
妨害名譽除罪化確實有理由,包括以刑逼民並不恰當、民事程序比較有效嚇止犯罪、浪費司法資源等等,不管是完全除罪、改變構成要件都是一種方式(例如,把現在「以文字、圖像侮辱」的加重要件變成一般構成要件),但無論如何,都不該透過民粹式的「要/不要」來改變現況。
同行間有人說這是惡意的斷章取義,或企圖拿司法威信作為自己揚名立萬的墊腳石,但我寧可相信這只是欠缺對於法律專業的了解,在根本看不懂判決書、無法充分理解法官要表達的意思下,鑄下的無心之過。老實說,這也不是司法第一次被黑了,大家言之鑿鑿的司法不公、恐龍法官,有多少是因為這樣無知的輿論堆砌而成。
衷心企盼社會上受有關注度、擁有發言權的公眾人物,在爭名逐利的同時,能正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向大眾傳遞訊息前盡到最基本的查證義務,並適時借重他方專業。如果像這次的事件一再發生,恐怕更會有人跳出來主張,「就是有人會指鹿為馬、亂講話」,因此要比照酒駕加重公然侮辱的刑責來端正風氣,對妨礙名譽的除罪化沒有任何幫助。
本圖/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博恩夜夜秀對公然侮辱判決有什麼誤解?)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