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小樂(化名)今(2024)年2月15日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被警方依「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由開罰6000元。不過,小樂確定當時斑馬線上沒有行人,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葉峻石當庭勘驗錄影證據後,裁定撤銷原處分,小樂免受罰。
「斑馬線沒行人」卻挨罰6000元
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小樂今年2月15日開車行駛在松高路20巷往南方向,行經該路與松壽路口,欲右轉進入松壽路時,遭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的員警認其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開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樂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並稱,當時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已確認過「絕無行人穿越」,才向前行駛通過,結果卻遭警方開罰,令人難以接受。
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小樂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有行人通行,雙方距離未達3公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葉峻石當庭勘驗錄影證據(含所製採證照片及google街景圖),發現小樂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旁邊的人行道上雖有行人,但皆站在原地,沒有踏入行人穿越道;等到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才有行人準備穿越路口,當時行人與車輛相距大約4個枕木紋。
葉峻石指出,目前尚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小樂有不暫停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警方舉發程序不符合取締標準。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