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而不是誰分到房子誰就得去繳,也不是只負擔依照應繼分(幾分之幾)的負擔額,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亦會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將全體繼承人移送行政執行,誰名下有財產誰就最容易被執行,就此要先說明。
1. 先申請展延期限
如果遇到遺產稅額太多無力支付或者繼承人間還沒有達成共識,有必要延期,可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展期限,最多期限以兩個月為限。
2. 申請分期繳納
如果已延期兩個月,仍因為稅額龐大無法繳納(應繳稅額超過30萬元,並且確實有困難在期限內一次支付),此時可以向稽徵單位申請分期繳納,總共最多可分18期,每期不能超過2個月,也就是最多3年內(36期)要繳完。
3. 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若能取得「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可以任意決定提領金額,但移轉金額不能大於「應稅金額」。
「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如果繼承人間因故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以遺產之存款繳納,可依上述規定,按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4. 申請實物抵繳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才可以申請實物抵繳。
至於能否以實物抵繳並非以繼承人的所得狀況來判斷,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才得准予以實物抵繳(即遺產扣除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之項目仍不足才能申請)。
實物抵繳部分,不是什麼都可以抵,例如:土地抵繳有一定比例限制,因為過去有不少人以沒用公共保留用地來抵繳遺產稅,導致政府拍賣不出去,無法進帳國庫。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不用全部繼承人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共同持有的遺產,而且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只要過半數的繼承人同意,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提出申請。
作者介紹|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
吳孟玲
現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肄業。
林李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組EMBA。
劉德鏞
東吳法律系畢業,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碩士就讀中。前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中正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創意市集《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原標題: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