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過世留下的財產,想繼承卻繳不出遺產稅怎麼辦?律師教4招解決,不怕遺產全數充公

2024-10-1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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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根據《遺產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示意圖/取自Unsplash)

不少人表示,遺產繼承,尤其是不動產,還沒有真正承受遺產就要繳好多稅。倘若要繳納的遺產稅實在很多,到底有沒有合法的節稅方式呢?以下提供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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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繼承就要繳好多稅,有無合法的節稅方式?

1. 利用逐年贈與

過世者生前利用逐年贈與的方式,慢慢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

民國111年,我國每年每人贈與的免稅額為244萬元,也就是說,每年贈與給子女在244萬元以下者,是不會被課徵任何贈與稅的。因此,當長輩想要把財產過戶給子女,又怕百年以後會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卻不想繳交贈與稅的話,可以按年度慢慢將財產移轉給希望贈與自己財產留的人,不但可以依從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亦可減少往後子女爭產的爭議;每年慢慢移轉,相對之下更是比較無痛的財產分配。然而需要注意《遺產法》第15條,在兩年內贈與的遺產,通通會被納入計算遺產總額之中,因此慢慢移轉財產的方法為,需要儘早以及趁身體仍健康時便開始規劃,避免白忙一場。

2. 利用附有負擔的贈與

根據《遺產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所謂附有負擔的贈與指的是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例如:父親將房屋贈與給兒子,但兒子需要承接上面的貸款。如果此負擔具有財產價值且能夠履行,亦不是向第三人為給付,就可以扣除該負擔(例如:貸款)不計入遺產中。

3. 利用保險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如果保險契約有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則保險金就不會計入遺產中,因此也可以透過購買保險並指定受益人之方式,來達到減少遺產、節稅之目的。

4. 以夫妻關係消滅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言之就是當夫妻一方過世時,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消滅,存活的那方如果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在計算遺產前,先向過世的另一半主張分配其剩餘財產。如此一來,既然過世者的財產先分配了部分給配偶作為剩餘財產,其所遺留的遺產金額自然就會減少,進而達到減少被課徵遺產稅的目的。

由於相關稅法條文時常在修正,並且國稅局就以上各樣目前覺得可行的合法節稅方式,可能會在不同時間有不同解釋,建議在生前要做規劃,一定要詢問熟悉該領域之專業人士,依照當時的法條規定,給予最適切的建議。

遺產稅太多錢繳不起,怎麼辦?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的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並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不少遺產繼承物的內容不是現金或股票,而是一堆林地、農地或房子,這些並不好立刻變現,且不是每個繼承人都有餘錢可以繳納高額遺產稅等,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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