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位楊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小琪(化名)交往期間,因多次趁女方不知情下,實施性侵並拍攝性愛影片,最終,被女方告上法院,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
性侵13歲少女還偷拍性侵片
根據判決書,楊男在2015年11月透過交友應用程式結識了年僅13歲的少女小琪,兩人於2016年開始交往,同年10月,楊男駕車到小琪家附近與她見面,但在食用楊男購買的滷味後,突然感到異常睡意,而當她在車內熟睡時,卻遭楊男性侵得逞。
小琪醒來後返家,隨即收到楊男傳來的性侵影片,她憤怒地質問楊男:「偷騎我」、「壞人」,然而,楊男則回覆:「哈哈哈」、「想說每次要騎妳,妳都會醒的」。對此,小琪決定告上了法院。
被判緩刑4年又犯案!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考慮到楊男犯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小琪達成和解,賠償金額200萬元,因此,依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判處楊男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
怎料,楊男仍不知悔改,還在2017年1月23日,於自己住處再次趁小琪熟睡時對其性侵,同年7月21日,他更使用情趣用品與小琪發生性行為,並在9月間,兩人再度激戰一次,而楊男將這三次性行為過程,皆有用手機拍攝下來,其中兩次未經小琪同意,隨後也被小琪提告至法院。
「賠償200萬換和解」多次性侵判4年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楊男未能控制自身慾望,與未成年少女小琪發生兩次性行為,其中包括乘機性交或雙方合意性交、使用手機拍攝了性愛影像。
不過,因考慮到,楊男在另一案件中已與小琪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等因素,決定以兩項罪名對其定罪,分別是: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以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楊男4年有期徒刑。
與性侵被害人結婚「刑期再減輕」
對此,楊男不服一審判決,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而法官經過新舊法律比較後,改判楊男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以及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
綜合考量後,審酌楊男在第二次警方詢問後就坦承犯行、已經進行賠償、在上訴審理期間與小琪結婚並獲得她的原諒,以及楊男犯案時年齡僅23、24歲等情況,終判處楊男3年4個月有期徒刑,比一審判決減輕了刑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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