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陳姓男子將價值3億元的鋼鐵公司股票贈與妻子,並申報免贈與稅。2017年,陳男去世,妻子和三名子女拋棄繼承,6歲私生女成為唯一繼承人。北區國稅局認定,陳先生在生前2年內贈與妻子的股票應計入遺產總額。
根據遺贈稅法,陳先生去世時這些股票的淨值為3億868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後,遺產淨額為3億2435萬元。導致6歲的私生女需要繳納5735萬元的遺產稅,卻只繼承了1567萬元的遺產。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部分違憲
私生女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憲。
財政部官員解釋,生前2年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與計入遺產總額,依照法課徵遺產稅,此規定並未違憲。
然而,當被繼承人的配偶接受贈與時,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擔遺產稅,法條中並沒有明確規範。
這導致配偶以外的繼承人必須用他們繼承的遺產來支付因配偶受贈而產生的遺產稅。
這樣的規定不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亦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嚴重減損繼承人的經濟價值,侵害了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修法建議
就本個案來說,配偶實際取得的遺產總額9成以上,應以受益比率負擔遺產稅。
立法機關應在本判決公告後兩年內,依據判決意旨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
在修法之前,可以憲法法庭的判決作為法源,先解決配偶獲得計入遺產總額的贈與財產,按受益比率負擔遺產稅。
其他順位繼承者包含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在被繼承者死亡前2年獲贈財產,也同樣要加計回遺產總額,也可能會發生像6歲女童的案例,規避負擔遺產稅。
官員認為,修法時會一併考量,不過因為夫妻間相互贈與是「免贈與稅」,較常作為節稅、避稅之用。
R姐評論
這項判決揭示了一個令人擔憂的現象:原配偶通過生前贈與獲得大部分財產,然後拋棄繼承,將遺產稅的負擔轉嫁給其他繼承人。
甚至所有的財產,都在生前全部贈與給配偶,夫妻贈與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等被繼承人身故所有繼承人全部拋棄,那就不用繳遺產稅嗎?
這種行為無疑是在鑽法律漏洞,實在不可取。
憲法法庭的判決是對現行法規的一次重大修正,更是對公平正義的一次有力捍衛。
期待未來的修法,能將繼承財產比例負擔遺產稅,將讓我們的稅務制度更加公正透明,讓每一位納稅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溫暖與公正。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