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如何進行?律師一文看繼承順位、特留分、報稅、分割10大流程懶人包

2024-11-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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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繼承人仍應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進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確保自己在繼承財產權利及承擔清償債務內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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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遺產拋棄繼承

雖然台灣現今已經採取法定限定繼承,不過實務上,繼承人仍然需要依法配合相關繼承行政或司法流程。另外,對於所繼承之財產及債務仍負有結算之義務,因此,仍有諸多民眾不清楚自己所繼承財產與債務,或是乾脆尊重家族遺族間的決定,進而選擇拋棄繼承。

其實必須特別留意的是,依照法律規定,拋棄繼承者必須向被繼承人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並取得法院核備函,這才算是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

6. 遺產繼承申報、納稅、登記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必須協助同相關權利義務做個結束,並且辦理繼承登記,而在繼承登記之前,需向醫院取得死亡證明書,並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依照繼承人之情形,製作「繼承分配表」。

另外,需至國稅局調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及欠稅情形,並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持「遺產稅申報書」等相關文件,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計算及申報,之後便會收到遺產稅繳納之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即繼承人,則應於接到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待取得「完稅證明」後才能辦理繼承財產登記。

7. 「特留分」制度

遺囑可以就遺產提前進行分配方式的決定,但因為法律有規定遺產繼承之特定比例,也就是第2點所述的「應繼分」,因此《民法》第1223條規定,對於應繼分中一定比例,以「特留分」之規定方式來保護。

對於繼承人遺產特留分部分,遺囑的分配方式也不能侵害,否則不僅遺囑的效力會有爭議,被侵害特留份的繼承人還可以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8. 遺產繼承共有、分割及處分

遺產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共同繼承取得財產,但各繼承人所分得部分,依照《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完成遺產分割之前,仍然維持「公同共有」關係,而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個人是不能任意處分所分得之部分的。

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財產,尤其是牽涉不動產例如土地或建物的處分,還是必須要進行「遺產分割」程序,並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的關係,繼承人才能進一步將透過繼承所分得的遺產出賣、移轉或處分。

9. 繼承權受侵害VS.繼承回復請求權

對於遺產有繼承權利的繼承人,如果有發現應繼承的遺產遭到他人違法侵佔或竊取時,繼承人可依照《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規定,自立救濟並回復自身繼承財產的權利狀態。但原則上,繼承人必須在知悉繼承權受侵害日起「2年內」提出,否則該權利會因時效超過而無法主張,這屬於短期的時效規定,敬請務必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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