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打拚終生、努力累積大量金錢後,選擇在離世時將財富變成「遺愛人間」的資產。但反觀我們經常看到新聞報導,許多成功的企業家,因為生前並未針對遺產事先做好佈局規劃,導致當事人在往生後遺留龐大財產,兄弟間或子孫們等繼承人為金錢而意見分歧,延伸各種遺產爭奪的新聞事件,甚至對簿公堂,遺產分配長期懸而未決,繼承人們反目成仇,由「愛」生「恨」,結局令人不勝唏噓。
遺產與繼承的問題,不應只是在人往生後才開始思考,反而應於尚在世且有能力處理時就儘早規劃,避免未來子嗣因繼承而產生家族之間的衝突,尤其台灣許多知名中小企業都屬代代承接的「家族企業」,企業創辦人或負責人更應及早就包含個人及相關企業資產,預做資產與遺產的超前部屬與安排,才能將個人及企業多年努力奮鬥累積的資產傳承給下一代!
而就台灣遺產繼承法律上必須注意的十件事,筆者分別如下描述,若遇到相關範疇時請務必特別留意,及早做好相關應對與準備:
1. 遺產繼承順序
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即夫妻間)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之子女)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後之繼承先後排序則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除了配偶必然有繼承權外,其他前述的繼承人,只有當不存在前順位之繼承人時,後順位繼承人才能有依法繼承之權利。
2. 遺產分配比例(應繼分)
各繼承人分配之比例,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會因為生存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而有不同分配之比例。
3. 製作合法遺囑
遺產分配除了依照法律規定之應繼分外,同時也會尊重被繼承人生前對於遺產處分規劃的意志思,因此,以遺囑的方式來做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配之方式,亦所在多有。而法律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真實且有效,因此明文規定了各種不同遺囑製作的方式,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區分「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且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製作的方式及要件,否則遺囑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反而失去原本以遺囑分配遺產的美意。
4. 遺產限定繼承
一般民眾過去常有「父債子償」的陳舊觀念,早期台灣採取「概括繼承」,確實會有繼承人須以個人財產來對於繼承取得之債務,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但在歷經《民法》多次修正後,現在已經改採「法定當然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只以所繼承財產的數額範圍,來對繼承取得之債務負擔「有限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