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照護員理應是協助病患生理上不便的事,如穿衣、盥洗、如廁等事宜,但約翰對看護人員的看法是,除了這些,還需要幫他拿報紙、拿菸、點菸並把菸湊到他嘴邊,隨侍在側幫忙翻報紙,還要代替他去上課,然後抄筆記,載他東奔西跑,聽起來簡直是在講一個傭人的日常,而且是領最低工資的那種。
話說回來,約翰就是堅持一天要有至少十小時的看護陪同,這下可比原本一週二十小時還要多,於是輔導員說:「這是規定的上限,沒得討論。」
於是,不屈不撓的約翰繼續要求單位提供更多服務,影響了公務員與民眾互動常見的模式。
一般而言,公務員期望個案冷靜且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恭敬,儘管按理說個案不是在尋求「幫助」,而是尋求法律上應當享有的服務。輔導員深知約翰出車禍前的生活方式,本就有些警惕,而申請更多照護時數這件事,又讓他變得更加警惕。
我們了解到,約翰或許是在占公務系統的便宜,要求其照護員提供他原本無權得到的服務,而有趣的是,輔導員並沒有把約翰濫用國家資源的行為視為一項行政問題,反而是表達出他個人有多憤慨,輔導員反過來形容這位四肢癱瘓患者與其照護員的關係,即約翰不再是依賴照護員協助生活起居,而是把他們當作奴僕使喚。
在其他情況下,輔導員可能會從寬處理,但面對約翰這個案,他絕不寬貸。因為輔導員懷疑約翰想占公務機關的便宜,所以他選擇堅定守護公務規則的底線。第一則故事幾乎沒有提到公務規則,但在此處,規則重新回到故事的鎂光燈之下,正是有規則存在,才能避免如約翰這樣的個案不當濫用體系。從這裡我們能得知,規則通常是對行為的約束,但也能作為一種「工具」,公務員能適時運用公務規則區別哪些個案應得或不應得到服務。
輔導員的斷然拒絕(即對約翰說出:「這就是規定的上限,沒得討論。」),足以讓大多數個案就此打住,但約翰可不是省油的燈,他試圖繞過輔導員提出申請,最後也如他所願。
約翰對獲得的照護服務不夠滿意,所以就直接打給選區的參議員,接下來我們就接到一通電話,是一位州政府社福單位的高級專員打來的,致電我們單位上某位職業重建專員,這位專員再打給他的主管,那位主管又再打給我的上級主管,最後才打給我。結果,約翰就得到他想要的照護時數。
這樣一來的話,那我也可以說:「這裡有一位女士必須先有車才能工作,她有找到工作,一切都安排妥當,就只缺一千塊錢(美金)買車。」
然後承辦人員就會說:「我們不是這樣處理事情的,因為按規定不能這樣做,那我們無法受理。」
但約翰的情況是先獲得了上級的許可(決定給他每天十小時的照護時數),也就是說如果你找對人,向他們哭著討糖吃,你也了解怎麼操弄這個體系,那他們就會著手解決,因為他們不喜歡吵吵鬧鬧,所以會想要讓吵鬧的人趕快閉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