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立遺囑的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5種法定方式。不過怎麼立才有法律效力?以下詳解5種常見遺囑寫法範本,小心少寫幾個字,等於沒效,財產落入他人手中!
依民法的規定,遺囑有以下5種形式
一、自書遺囑
一定要本人親筆撰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應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三字」,並在旁邊簽名才算數。須提醒的是,有些人會以電腦打字,再於最後簽名,這樣的遺囑並不符合法定要件。
二、公證遺囑
若長輩不識字或不懂法律,可以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長輩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記明事由,用按指印代替亦可。儘管交託給公證人,當事人仍須留意法定程序缺一不可,曾有案例因公證人只誦讀文字,未依程序詢問長輩是否同意,且因長輩意識狀況不佳,無法清楚表達真意,儘管已公證,仍經法院認定遺囑無效。
三、密封遺囑
自書遺囑後密封,在封縫處簽名,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一起簽名。
四、代筆遺囑
若長輩不識字或無法寫字,可以請人代筆,此類遺囑因由他人代筆,較不具私密性。方式是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之一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長輩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且全體皆需簽名,長輩不能簽名時,可以用按指印代替。據新聞報導,曾有律師協助長輩預立遺囑,卻疏漏規定,代筆人及見證人皆僅蓋章未簽名,致遺囑失效而對簿公堂的案例,可見程序完備的重要性,不可不慎。
五、口授遺囑
當生命垂危,無法以前四種方式立遺囑時,可以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口授方式有兩種,一是選一見證人代為筆記,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另一則是採錄音方式,由於錄音有變造的可能,遺囑人口述完後,證人需複誦並全程錄音,最重要的是,錄音後,錄音的載具要「封存」才具有效力。此類遺囑特別規定,若立遺囑人還有其他方法可使用時,卻仍使用口授遺囑則視為無效,且口授遺囑的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又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案例儘管全程錄影,並由在場律師或見證人宣讀代筆遺囑,但長輩僅以手勢表達(點頭、搖頭、展示符號亦同),而非民法規定的手寫或口述,一旦訴諸法律,法官考量長輩可能受他人左右,或恐有誤解其意思的可能,判決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