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關於見證人的挑選也須留意,並非所有人都能擔任見證人,像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遺產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還有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雇人,都不能當見證人。
遺囑經過「公證」或「認證」是鐵則
遺囑明明是自己寫的,為什麼還需要花錢去取得「公證」或「認證」?以下三點,即為「公證」或「認證」後的好處:
一、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遺囑,公證人會向立遺囑的當事人,充分說明遺囑成立的要件,特別是民法中有關「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區分,並確認當事人撰擬的遺囑是否符合規定,因此,能降低日後發生遺囑無效或引發爭議的可能。
二、可依遺囑直接辦理過戶
經公證人認證過的遺囑,其中被指定的繼承人,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可直接帶著遺囑公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過戶,免去要全體繼承人協議、同意並交付所有證件後,才能辦理繼承過戶的繁冗手續。
三、訴訟時視為法定證據
公證人是由具專業法律背景者擔任,執行職務時是廣義的公務員,做成的公證書效力等同公文書,換句話說,遺囑經過公證後,就具有證據的效果。因此,若繼承人間對遺囑有意見,對簿公堂時,法院不需請調查局鑑定真偽,直接就能認定遺囑為真,進而對遺產分配的比例或標的等事情進行裁判。
至於要如何辦理遺囑公證(認證),若選的是「自書遺囑」,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時,遺囑要準備一式二份以上,由本人親自攜帶相關證件到場簽名。若是「代筆遺囑」,則由立遺囑人、代筆人及另外二位見證人全體到場簽名,若長輩行動不便,亦可請公證人到指定地方做公證遺囑,只須支付公證人之出差費用即可。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有些長輩雖已將遺囑公證,多年後遺囑內的房產因為防範詐騙,或涉及都更、危老、與建商合建等事由,可能將資產信託,此時,等同將原有遺產轉換為「信託受益權」,若未重立遺囑,將信託受益權對象載明,當年公證過的遺囑將因後續財產的變動而失效,不可不慎。
作者簡介|康哲偉
曾擔任知名職場雜誌副總編、財經管理雜誌副主編,多次獲得國內外新聞報導獎項肯定。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先覺出版《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原標題:遺囑怎麼分)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