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家人留下的不動產想出售要注意!國稅局表示,出售的同時也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不小心因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君申報出售包含103年取得之房地,是以110年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萬餘元作申報,而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11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5萬餘元。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提醒,如果個人欲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也表示,若無法證明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且出售時之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該房地所在地區財政部規定之金額,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