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一名駕駛行經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路口時,與行人發生碰撞事故,遭依法裁罰7200元,事後,駕駛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發當時是行人突然衝出來拍打車輛引擎蓋後倒地,並非他未禮讓行人,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撤銷該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開車撞到行人被慘罰7200元!駕駛1關鍵因素逆轉判決
根據《ETtoday》報導,判決書記載,去年2月下旬,一名駕駛在行駛至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路口時,與行人發生碰撞事故,警察認為該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的規定,因此對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及第4項條款進行開罰,裁罰金額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且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對此結果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指出,該路口並無斑馬線,且行人是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衝出來拍打車輛引擎蓋,並故意倒地不起,因此他認為自己並非未禮讓行人,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透過檢視路口監視器畫面後指出,駕駛的車輛在接近路口停止線時有亮起煞車燈並進行減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1項的要求,且當時並無行人正在穿越,當駕駛準備繼續前行時,行人突然以奔跑的方式出現並持續奔跑穿越行人穿越道,最終與駕駛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的時間間隔不到1秒鐘,因此駕駛幾乎沒有反應時間,且煞車距離不足以避免碰撞。
法官解釋,此案無法排除行人故意招致碰撞的可能性,且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駕駛有任何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另外,法官表示,駕駛與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發生碰撞,並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認定為未禮讓行人先行通過,導致行人受傷,因此駕駛依法被處罰,然而,應考量駕駛是否有足夠時間反應、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等因素,顯示原判決可能存在誤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並可提出上訴。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