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駕駛駕車行經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警員舉發並裁罰2000元。根據《ETtoday》報導,駕駛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已停車禮讓行人,並批評「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禮讓者,應處以1200至3600元罰鍰。
開車有停讓行人,與行人「僅距2組枕木紋」仍被開罰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說明,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指出,依舉發影像顯示,駕駛的車輛在右轉時,行人穿越道上已有行人行走,但他仍繼續轉彎,車身與行人距離不足1個車道或3條枕木紋,違規事實明確,警員依法開罰無誤。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檢視採證影像後認為,駕駛'的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已有數名行人行走於道上,而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僅距2組枕木紋,未達應禮讓的安全距離,違規行為成立。法院最終裁定駁回阿哲的訴訟,維持原裁罰決定。
未停讓行人罰多少?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說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修正,將最高罰鍰額度提高至6000元(裁罰基準表亦同步提高)。根據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適用較有利於受處罰者之法律,所以阿哲一案適用行為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裁罰基準表。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遇行人穿越或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暫停禮讓。行為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禮讓者,應處以1200至3600元罰鍰。
此外,裁罰基準表根據車種與繳納期限,將小型車罰鍰定為2000元。此基準符合平等原則與母法規定,裁罰機關依法適用無誤。
怎樣算沒禮讓行人?需距離幾個枕木紋?
依據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遇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取締標準,距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且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即構成違規。
本案採證影像顯示,原告駕駛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有多名行人行走於穿越道上。當車輛前懸進入穿越道時,與行人距離僅約2組枕木紋(每組距離80至120公分),未達3公尺的取締標準,明顯未暫停禮讓行人,構成違規。阿哲雖稱自己已禮讓,但與採證影像不符,無法採信。
司法院裁判書則表示,原告於行人穿越道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考量原告駕駛小型車,且於期限內到案陳述並聽候裁決,裁罰機關依行為時裁罰基準表處以2000元罰鍰。
對此,交通部在臉書粉專上發文提醒,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司法院裁判書》、《交通部》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