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19歲呂姓替代役男子於去年3月入伍,在內政部消防署服役期間,因多次擅自離開職役場所,至去年11月累計擅離時數高達368小時,被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最高連續5天飄不見人,替代役男遭送辦
呂男為2024年第Z254梯次的替代役男,新訓結束後分發至內政部消防署服役。然而自去年9月起,他在多個時段未按規定返宿,擅離職役時間包括中秋節期間連續3天、9月底至10月初甚至長達5天,以及其他多次超過24小時的無故缺勤,累計下來,擅離時間總計368小時,遠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的標準,消防署因此將其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呂男作為替代役男,應履行憲法規範的國民義務及社會責任。然而,他卻屢次擅自離崗,嚴重妨害役政管理及勤務運作,也破壞服役單位的管理制度。儘管呂男在案發後坦承犯行,並無前科,態度尚稱良好,但基於其行為對公共服務秩序的影響,法官綜合考量其動機、手段及期間長短,量處拘役40日,並裁定可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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