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曾贈與配偶土地,但配偶先行過世,此情形是否需將該土地併入遺產申報呢?對此,南區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與受贈配偶的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土地,遇到1情況免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曾有一名A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的父親於2023年2月將一筆土地贈與母親,然而母親於2023年10月過世,父親後來也在2024年8月過世,因此詢問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時,有一筆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是否需要併入遺產申報?
對此,南區國稅局解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然而,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消滅,該項贈與財產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由於A先生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其母親先於父親過世,故兩人之配偶關係在父親死亡前已消滅,母親已不具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受贈人身分,因此,該筆土地可免併入父親的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