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要小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賣掉房地產,但在過世時還沒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根據法律,這筆房地還算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列入遺產稅計算。不過若已經簽約出售,這筆房地的價值可以作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同時,如果還有買方未支付的房款,這部分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也需要申報為遺產,避免漏報被罰。
父母出售房子,子女卻被連補帶罰近千萬!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主要是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計算。如果房地產在過世前已經簽約出售,但還沒完成移轉登記,這筆房地仍視為遺產,需按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申報遺產。同時,這筆房地的價值可以列為未償債務扣除,減少遺產稅額。但如果買方還有未支付的房款,被繼承人對該款項的請求權也算遺產,需要一併列入申報,計算遺產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在2021年4月簽約賣了一筆房地產A,總價5800萬元,已收訂金580萬元,但在甲先生過世時,這筆房地產還沒完成產權移轉,林先生的兒子在申報遺產時,只依照房地現值2300萬元申報。
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林先生生前曾收到580萬元訂金,進一步確認這筆房地產已簽約出售,因此把尚未收到的房款5200萬元列為遺產,並將房地現值2300萬元視為未償債務扣除。結果因兒子少報了遺產2900萬元(5200萬未收房款 - 2300萬未償債務),遭國稅局補稅580萬元,外加0.64倍的罰款371萬元,合計被連補帶罰共951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