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上了當天早上五點的新聞,我心想:「完蛋,人可能死了!」當下的我心情很複雜,我跟媽媽說了這件事情,她急忙跟公司請假,帶我去警察局做筆錄。雖然對方沒有死,但筆錄做完後,警官還是以最重的「殺人未遂」把我移送到法院。
法官網開一面,給了我悔改的機會
事發後二個月,我到南部去跟爸爸住,想跟台北的兄弟斷乾淨,不想再走回頭路了。過了2個月,法院的傳票寄來家裡,開庭的時間到了,也因為第一次開庭,踏進法庭的第一步非常緊張,沒想到進法院這件事情,會活生生發生在我身上。
後續開了三次庭,不知道什麼原因對方都沒到,但是醫院鑑定報告已送到法院,在庭上法官給我們看了報告,對方病情好轉,沒有砍到致死點,所以法官判定罪行並不到殺人未遂那麼嚴重,就是傷害罪,而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問我後續的作為是否正常,在社區是否還繼續跟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我跟法官說沒有,我目前非常安分地在驛站工作,法官看在我是初犯,生活作息正常,說不會把我送到少年安置機構,當下心情真的鬆一口氣,因為怕進去關以後裡面的環境很黑暗,也怕會遇到認識的人,所以真的要感謝上帝,給我一次悔改的機會......
文/臺灣生命與法律美學推廣協會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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