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律師釋疑:翻案的困境:證據稀少
如同前面說的,仙人跳常發生在從酒店把小姐帶出場後,或是利用交友軟體相約見面。在這些情況下,聯絡過程與見面場所,往往都具有一定的隱密性,鮮少有人在大庭廣眾下大聲喊:「我們去開房間吧!」因此,除了雙方以電話或口頭上的約定、所剩不多的訊息紀錄之外,往往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雙方是如何搭上線,對性交一事是否本來就在預期之中。
但相反地,騙徒早就想好要怎麼去設計目標,什麼話能夠留在通訊軟體中,什麼話只用電話講,才不會留下把柄給你。甚至更高竿的,還知道要怎麼「在過程中」蒐集證據(例如:以增進情趣為藉口,拍攝兩人性交過程的影片、照片),或是拿目標身上的DNA(比如:口水或完事後的衛生紙)。
更別說受害者,遇到突然有人闖進房間,往往無所適從,就這麼被對方牽著鼻子走,對方要什麼,就先答應什麼。
雖然性交後,獅子大開口要求巨額賠償這件事本身就有些不對勁,但實務上部分判決認為:索賠與否,並不能直接決定是不是仙人跳。在法官看來,索賠其實是合法的民事賠償手段,與是不是仙人跳是兩回事。被告不能拿告訴人索賠巨額款項來反證自己是無辜的。
唉!一邊是熟悉犯案且預謀許久,另一邊只是個色欲薰心,色急攻心,打訴訟其實是在「比證據」,你覺得是騙子會贏,還是受騙者贏呢?
雷律師釋疑:完美無瑕的證據,反而成為破綻
不過,倒也不是所有仙人跳的案件都死定了。實務上,還是有發現是「告訴人」設局仙人跳,被告最後獲判無罪的例子。
1、網路聊天室的陷阱
台灣高等法院就有這樣的案件,被告在網路上的「愛情公寓」聊天室認識一個女人,聊了一陣子後,雙方開始見面約會。某天,女人到被告家裡看電影,雙方情投意合,親吻、愛撫,接著正要翻雲覆雨時,女方說太快了,男方也就停下。之後,男人載女人外出用消夜,然後去捷運站搭車。男人事後還覺得自己真是個紳士。沒想到幾天後,她到警局提告性侵,夢中情人成了告訴人。
在審判過程中,雖然告訴人的證詞、她身上的DNA證據,都指向雙方有親密接觸,但告訴人在驗傷、警方詢問的過程中,表現得實在太過老練,甚至主動提出各種DNA痕跡給醫院檢驗,好像一切早就準備好了,讓法官覺得事情不單純,於是更進一步審酌,雙方吃消夜時,告訴人有離開被告的視線,並與友人通電話,但是都沒有求援,事後也沒有立即報警,而是帶人上門找被告要錢。最後認定這是一件仙人跳案件,被告無罪。
2、青少年的詐欺取財陷阱
另一個案件發生在新北地院。
幾名青少年約苦主同學A到汽車旅館喝酒、唱歌,期間,由一位女同學裝作不勝酒力,要受騙的A扶她到另一個房間休息,兩人發生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