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可能成為罪犯!歐洲反酷刑、反廢死的那段歷史,人民到底在爭什麼?

2016-04-0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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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南部的國家,對性行為的態度總是比較複雜。天主教的城市國家威尼斯,對於不法的性愛關係總是相對較為容忍。但你可以說他們在十八世紀更加開明了,因為出了個賈科莫.卡薩諾瓦。(Giacomo Casanova,譯注:1725–98,義大利冒險家、作家,以風流、追尋女色著稱)自由的概念也在逐漸廣傳的人道主義中可見。俄羅斯女皇伊利莎白(Elizabeth, empress ofRussia),在國人普遍不悅的情況下,於1744年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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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年在義大利,西薩爾.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出版《論犯罪與刑罰》(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書中他提出,國家取走他人生命無論如何是不合理的,他認為,終身監禁反而較具阻嚇功能,因為時間很長。

托斯卡尼的利奧波德二世(Leopold II)因而在1786年廢除死刑。伏爾泰於1766年引進貝卡里亞的著作,1767年本書也在英國問世。即使保有死刑的國家也減少判處死刑。阿姆斯特丹的死刑執行率減少六分之一,在倫敦也減少三分之一。

啟蒙運動的自由主義在法律懲罰上的影響更是明顯。痛苦和虐待的刑罰如今彷彿只是強調國家的殘暴,而非違法者的惡意。

在英格蘭,權利法案(1689年)中明訂廢除「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終止過去砍斷手腳的刑罰。1775年起,戴上枷鎖並遊街示眾的情況也逐漸減少;鞭打女性也幾乎同時停止;烙印則在1779年改為罰款。英格蘭最後一個因輕叛逆罪(殺死丈夫或雇主)被燒死的女人在1784年處決;而最後一個因重叛逆罪被燒死的女人是在1789年。

早在1791年焚燒懲罰完全廢止之前,就有個出於人道考量的不成文作法──被判刑的女人在火點燃之前就先被吊死。有些女人被宣判無罪,純粹因為法官認為這種駭人的懲罰不適用於她們的罪行;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許多原本會被吊死的男人身上。英格蘭人越來越常被送到美國(直到1776年)或澳洲(直到1787年),而非送上刑台。

1770年間,約翰.霍爾(John Howard)提倡英國監獄改革,認為監禁是殘酷且有辱人格的對待。在法國,殘忍的刑罰也減少了。最後一個因雙方同意的同性性行為而被焚燒致死的法國人是在1750年,而焚燒最後一個男性強暴犯是在1783年。1791年,法國甚至有意廢除死刑。但不幸的,建立更容忍的國家這個理想,不久之後隨著法國革命而煙消雲散。但從各方面說來,法國革命的殘暴仍應該被視為人道主義潮流中的例外,而非終點。

文/伊恩‧莫蒂默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漫遊歐洲一千年:從11世紀到20世紀,改變人類生活的10個人與50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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