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可能成為罪犯!歐洲反酷刑、反廢死的那段歷史,人民到底在爭什麼?

2016-04-0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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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英格蘭國王在1660年復辟之後廢除了通姦的死罪,但處決不正當的性行為仍持續到十八世紀。通姦者、娼妓在倫敦公開施以鞭刑,遊街示眾,並公告姓名,列入居住堂區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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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週日,聖職人員會大聲唸出違法者的名字,並要他們公開懺悔逾矩的性行為,有些也會被地方官員判處勞役。18世紀初10年,每年有超過1000起處決案例,以維護社會道德。但憤怒逐漸減弱。不光是倫敦社會日益進步,對性的興味越來越濃,還因為這樣的處決往往只針對窮人,因此被視為不公。

自由的概念更為辯論火上加油。應該逮捕拉客的妓女嗎?不,因為拉客並不違反法律,逮捕她就是違背大憲章的條款。那麼通姦呢?無法容忍通姦是因為違反自然法,還是違反教會法規?因此啟蒙之士會說「laissez-faire」――隨他去吧。

洛克自己就認為,如果一個有小孩的男人,在婚姻生活以外和一個或多個女人交往,這樣的行為並不違反自然法,但他要小心不要公開。這個辯論倒是由蘇格蘭的哲學家休謨在著作《人性論》(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1739–40)中巧妙化解,他在書中提到性慾是一種食慾,而「約束食慾是不合乎自然」。確實,畢竟生殖是社會的根本。

到了1750年,男人和女人私底下有自由從事欲求的肉體行為,這樣的想法開始獲得廣泛支持。受到這個原則啟發的文學作品,可見1748–49年在英格蘭發行的小說:塞繆爾.理查森(Samuel Richardson)的《克拉麗莎》(Clarissa)以及亨利.菲爾丁(Henry Fielding)的《湯姆.瓊斯》(Tom Jones),兩本書的主題都是關於婚外情。同年約翰.克雷藍(John Cleland)出版《芬妮希爾》(Fanny Hill),更是一部大膽的情色小說,所有不道德的性行為都出現其中。

在法國,1740年後也出現同樣驚豔感官的繪畫,布雪的情色畫作裡頭盡是年輕美麗的裸女,呈現挑逗的姿態。對那些喜歡體驗肉體歡愉的人,召妓比過去兩個世紀更明目張膽。

1757年起,在時尚的倫敦西區,所有好的、壞的,以及很糟的性交易服務還製成商業名冊,稱為《哈利的柯芬園芳名錄》(Harris's List of Covent Garden Ladies)。查理二世(Charels II)以及路易十四更是堅守王室包養情婦的傳統,英吉利海峽兩岸的貴族亦同。新興的中產階級也樂於採用這樣的習俗,對他們而言,性不過是一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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