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尚未有明確法律規範「二房東」租屋市場秩序,為保障房客、包租業與房東間的權益,內政部公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6月1日起實施,若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
自106年,政府開始推動包租代管,卻無全面性保障次承租人、包租業與房東間的相關規範。此次公告契約明訂內容包括提前終止租約、使用住宅限制、修繕等租賃雙方的義務及責任,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電費不能收取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且包租業者必須告知凶宅、海砂屋等資訊。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房客有權要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
而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房客應有的權益,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能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的負擔或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另外,消保處提醒,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以防被抽換,且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記錄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保留單據以避免日後爭議或涉訟。
文/黃薏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房網(原標題:二房東條款將上路 「凶宅要告知、電費有上限」)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