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今年2月正式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4種開罰情況,嘉義縣政府提醒,義務單位自5月1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將可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指出,為加強義務進用單位聘僱身心障礙者足額進用,勞動部於112年2月9日發布身權法第96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之解釋令,核釋4種可開罰情況包含:第一、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第二、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情況。第三、未足額進用期間有新聘非身心障礙者。第四、未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進用,並拒絕政府相關協助措施者。
勞青處舉例說明,嘉義縣3月嘉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總人數67人,尚缺額進用身心障礙者1名,自112年5月1日後,如果仍未進用,卻仍增聘非身心障礙者員工,除需繳納差額補助費新台幣2萬6,400元,將可再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嘉義縣截至3月止尚有4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單位,如有進用身心障礙人力需求,可洽05-3628429,勞青處設有職業重建單一窗口,將依個案能力規劃適合就業措施,並提供職業評量、就業媒合、職業訓練或職務再設計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