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偶變怨偶 什麼狀況才可訴請離婚

2017-10-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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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離婚容易但是後續的手續和權力歸屬卻很錯綜複雜(圖/avvo.com)

雖說離婚容易但是後續的手續和權力歸屬卻很錯綜複雜(圖/avvo.com)

童話故事總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作為結局,很多人從小就嚮往公主王子般的相遇,一開始愛得轟轟烈烈、山盟海誓,直到步入禮堂的那刻兩人牽手相視而笑,多麼美麗的畫面!不過真正的考驗接踵而來,讓許多新人大呼:原來,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雙方生活習慣的磨合、價值觀念的不一,很容易導致雙方爭吵,吵久了大不了就雙方簽字、結束婚姻。最怕的是對方因為社會壓力下不肯簽字,想訴請離婚的一方該如何自力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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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觀不合、生活難磨合成了現在離婚最常見到的原因(圖/costaricantimes.com)
價值觀不合、生活難磨合成了現在離婚最常見到的原因(圖/costaricantimes.com

我和他價值觀不合,法律有什麼途徑可以讓我離婚嗎?

和律法律事務所的林殷佐律師曾遇過單方想離婚的當事人,以「價值觀不合」、「生活無法磨合」來訴請離婚,林殷佐律師表示,若是雙方協議離婚破局,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有以下狀況即可由一方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但是法條上並沒有價值觀、生活習慣無法磨合的選項,如果當事人想要以「價值觀不合」、「生活無法磨合」來訴請離婚,那當事人該怎麼辦呢?

離婚雙方喬不攏,只能訴諸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圖/lovetoknow.com)
離婚雙方喬不攏,只能訴諸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圖/lovetoknow.com

想離婚對方卻不肯簽字,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協助?

一起生活真的很痛苦,該如何向法官證明因為價值觀及生活習慣嚴重不合導致想離婚?這就要考驗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是否能說服法官。其實法條後面有追加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林殷佐律師也提到,若是以此項訴請離婚,需舉出無法共同生活的證據且對方無意願改變、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備「不可歸責性」。若是此摩擦是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造成的或屬於雙方都有責任的,則法院可能不會判准離婚。

舉例來說,之前有遇過夫妻分居、互動冷淡,其中一方因外遇訴請離婚,元配偶拒絕,雖然法院調查後認為夫妻互動冷淡是事實,但因為原告因外遇而造成婚姻破裂、責任歸屬大,故駁回原告離婚之請求。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及探視權常常是雙方爭議的原因之一(圖/financialgazette)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及探視權常常是雙方爭議的原因之一(圖/financialgazette

 

離婚後孩子屬於誰,監護權和探視權該怎麼爭取?

以目前民法的規定,法官會以最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去判決監護權的歸屬。依據小孩本身的意願年齡等,並以雙方的經濟能力、撫養意願,以及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作為參考依據,林殷佐律師表示有時候若是雙方都不適合,法官也可能選定適當之人或社會福利機構來撫養小孩、並由雙方負擔扶養費用。若監護權歸屬於在對方,則無監護權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探視權,而詳細的探視時間地點等則須經由雙方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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