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嗎?1920年代,在美國公立學校公開教授進化論(evolution),不僅可能讓你吃上官司、甚至有鋃鐺入獄的風險。直到1968年,美國法庭才做了劃時代的判決,讓演化論成為「合法」的教學內容,從現在的觀點看來,的確有些荒腔走板,但卻真實的發生在20世紀初的美國。
一、演化論背景
在談法律判決前,先來介紹一下有關於達爾文的進化論。
達爾文是位著名的生物學家,在1859年發表了《物種起源》一書。事實上,這本書在1936年就已大致擬訂,內容囊括達爾文在南美洲自然調查工作的成果,但擔心發表此論文會引起保守宗教團體的抗爭,遲遲拖延到1858年,接到華萊士博士有關物種形成的相關文章後,發現其概念與自己的構想大致符合,於是決定在1858年的倫敦林奈學會中,兩人共同署名發表論文,並在1859年出版《物種起源》。
在達爾文提出演化論前,西方社會普遍都接受神創論,相信上帝創造世界和萬物。不可阻擋地,達爾文所提的演化論假說引起了許多教會人士的大力反彈。
貝勒大學政教研究所教授弗朗西斯‧貝克威斯指出,演化論提出後,使得許多相信神創論(creationism)的人士感到相當憂慮,「《物種起源》推測了生物的演化過程,這使基督教徒感到相當不安,聖經認為是神創造了一切。」的確,宗教信仰深深影響著美國人的生活,宗教與生活往往密不可分,而對於聖經的信仰,可以說是至死不渝。
二、猴子的審判
而引爆一連串訴訟的,便是田納西州的這起判決。
1925年,美國南部田納西州的小鎮,發生了一件轟動全美的案子。當時的州法律規定,任何教授人類是從低級動物演化而來的學說,都是違法的。必須告訴學生「上帝創造人類」才是真理。這引起了「美國民權聯盟」律師團的不滿,決定告上法院,此案稱為「田納西州起訴斯科普斯案」或「猴子的審判」。
當時的收音機剛起步,這是透過電台向全美播放的首件案例,引起了相當大的關注。陪審團最終判定該名教師違反了田納西州的法律,法官判決必須罰款100美金。理所當然的,美國民權聯盟並不接受此判決,決定上訴田納西州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前一次的判決,但理由僅為罰款應由陪審團認定,而不是法官。
因此,這次的判決並無明確規範出究竟是否可在公立學校教授演化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官技巧性的規避了這個爭議性的問題,因此,這個判決並在實務上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卻也間接使得禁止教授進化論的力量在美國逐步減弱。
三、爭戰再度引爆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學校又發生了一起與演化論教學的爭議,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介入,使得這起判決具有相當程度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