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的事就要堅持到底─治警事件的啟蒙:《光與灰燼》選摘(1)

2019-03-06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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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人林幼春,文化協會及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發起人,他在答辯時鏗鏘有力,檢察官說臺灣人民好反抗,他就告訴法官:「反抗只是證明政府有諸多失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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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被告要反抗政府,林幼春在答辯文中說:「政府叫我們入獄,我們就入獄,並沒有反抗的事實。雖然對總督統治表示不滿,但對於總督府的行政,卻未曾做過任何阻礙。我們有權對政治加以評論,也是我們的義務。這樣才能夠使國家進步,設若政治一步差錯,則關係國家全局很大,我們放棄此事,對國家反為不利。」

林幼春也批評檢察官的話和當局的話有矛盾,一方面侈談憲法而沒有照憲法做,一方面說同化而施行差別待遇,所說的都是使內、臺人更加隔離。

1923年蔣渭水(請願團大旗前第1排戴呢帽著大衣者右1)參與第3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取自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1923年蔣渭水(請願團大旗前第1排戴呢帽著大衣者右1)參與第3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取自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讀他們的答辯文,對連宗而言是一場政治觀念的洗禮。因為對政治改革者來說,法庭是一次與當權者的重要交鋒。不是個人有罪無罪的法律爭辯,那是律師的工作,對政治改革者而言,法庭是他陳述政治理想的舞台。特別檢察官起訴他們,明明是因為政治因素,卻想偽裝為觸法。

蔣渭水的答辯受到媒體高度關注,他針對論告中說:「臺灣三年小亂,十年大亂,領臺以來反抗事件很多,所以臺灣人是好作亂的。」蔣渭水告訴法官:「所有作亂事件,都是警察激出來或製造出來的。第一是警察對老百姓缺乏理解,又態度橫暴,使他們發生反感;第二是警察無中生有捏造事件,像大正五年的新莊事件,大正十年的彰化事件證明是警察捏造的。」

蔣渭水針對論告內容,一一駁斥。論告內容說:「臺灣的特別立法,自大正十年已經撤廢,自大正十一年一月起,就沒有發佈律令。」蔣渭水先列舉從大正十一年一月起,發佈的律令清單,之後點出兩件對影響人民非常巨大,但未經立法院同意,就由總督府擅自公布的律令,一是「酒專賣令」,另一是「法院條例改正」。

「酒專賣令」第二條規定:「酒類製造專屬於政府。」僅僅幾個字,數百民間製酒業者,和數萬名釀酒從業人員及家屬生活,從此盡歸烏有。

而「法院條例改正」第二條規定:「一、以反抗施政,實行暴動為目的之罪。二、關於政事,對樞要官員加以危害為目的所犯之罪。……以第一審做終審的裁判。」

以法院一審結果就要做終審的裁判,這在人權上是大有問題的。蔣渭水在答辯文中說:「在日本內地,除對皇室加以危害之罪或顛覆政府的內亂罪以外,沒有以一審終結的條例。臺灣樞要官員,便是指總督、長官、局長暨各州知事,這不就等同是將總督以下敕任官比照皇室身分來定律令,這不是很僭越嗎?像這樣人權上大有問題的『酒公賣令』、『法院條例改正』頻頻發佈,而強辯律令已無發佈,這種謊言不意竟由堂堂檢察官長之口在這神聖的法庭公然講出來,又說立法、行政沒有混合,也是欺人自欺之言。」

蔣渭水的答辯強而有力,法庭數次制止他的發言。但這些內容也使法庭對整個逮捕有不一樣的看法,一審時,全體獲判無罪。但檢察官仍繼續上訴,三審定讞時,蔣渭水、蔡培火被判四個月徒刑;林幼春、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陳逢源被判三個月徒刑。

但大家並沒有因為牢獄之災而失去勇氣,請願運動的戰火不熄,從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請願人士被逮捕、傳訊,到一九二五年「治警事件」三審宣判,這段期間連著再發動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議會請願運動。

對的事、有道理的事,就算碰到挫折,也要堅持。連宗看著民主前輩,不屈不撓,一路挺進。而他們對臺灣平等權的努力,對人權問題的思辨,對獨裁律令剝奪人民經濟生活乃至侵害人權的批判,讓人宛如上了一場大課。

《光與灰燼─林連宗和他的時代》書封(黃惠君提供)
《光與灰燼─林連宗和他的時代》書封(黃惠君提供)

*作者為二二八文史研究專家。著有《激越與死滅 - 二二八世代民主路》。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光與灰燼─林連宗和他的時代》(台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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