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大廠特斯拉(Tesla)日前宣布台灣和中國地區售價大幅下降,少則四分之一,高則超過二分之一,讓不少剛買車的消費者覺得自己被當盤子,氣憤不平。
車商確實不保證車輛未來價格漲跌,未來跌價與否,由市場決定。然而,市場變化造成的價格漲跌非爭議重點,人為操作的價格變化,才是值得商榷的。照理來說,車商大砍售價,肯定不是一兩天的事,必然經過仔細研擬,從提案討論到確認降價會有一段時間。對於出賣人而言,若明知準備降價,卻隱匿這個消息,乘機將貶值商品賣給不知情的車主,難道沒有意思表示詐欺之嫌嗎?
商品之市場價格或許是浮動的,隨著市場各種變化,會有不同價格的變動,總是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經濟自由下的法則。可是,人為操作售價,若有資訊不對等的情況,就可能有法律上問題。有人會說,出賣人本有自行決定售價的權利,暫毋論國家用公平交易法管制車商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就這次特斯拉事件公平會亦已展開調查),單就車輛買賣契約關係,還是要討論出賣人的告知義務,車商有無義務告知買受人即將調降售價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若有此義務,存在於何時間點?皆有待討論。
特斯拉電動車售價,雖然一直都有逐漸調降價格的策略,但消費者還是無從預警車價何時會突然跌一半,兩者之間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的現象,車商若明知即將大降價,還加速以原價把車子賣給不知情消費者,是否有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及未盡告知義務?會是法律上爭執點。
法院在類似判決曾說明,依據民法而論,誠信原則不僅係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之方法,實則於「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階段亦受誠信原則的規範,並以誠信原則作為發生締約前說明義務之依據。於一定要件下,若一方當事人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未主動告知及說明,足認係「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就該等事項,即仍負有主動之告知及說明義務,民法第245條之1也已將「締約上過失」加以明文化。例如汽車是否遭颱風泡水、房屋有無幅射線、山坡地房屋之安全性等,若未主動告知及說明,即應認為構成「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換句話說,「馬上可能大降價」,是否屬於車商訂約重要事項的說明義務呢?
再來,法院判決亦曾說明:「當交易的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道的資訊,即產生了所謂『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在締約過程中,資訊的優勢與劣勢,更會形成一種締約地位的不對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之現象,更係法律規範所欲積極導正者,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即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即係基於此等法律精神,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以當資訊『極端』不對稱時,尤其當消費者對於自己獲取資訊一事,並無『期待可能性』時,亦即消費者並無能力及可能性,自我負責地為維護自身交易利益和取得必要的資訊基礎時,法律上即會認為企業經營者負有告知、說明之義務。」
剛交易之消費者,所購車輛因車商大降價而跟著跌價,如果認為車商在法律上不用負責任,亦即消費者不能解除契約或請求賠償等權利主張,這樣的看法過於武斷。後續可能爭訟,關於誠信原則與契約締結的說明義務,就明顯非市場機制的公司策略性砍價,若刻意隱匿被法院認定為交易上重要資訊,消費者就有可能存在法律上權利主張。
當然,特斯拉推出自動駕駛配件軟體的折價方案,想要平息車主怒氣,但對於只想解約退車的顧客來說,無疑是難以接受的。還有,自動駕駛在台灣本屬違法,用此方案似乎還是難以贏得客戶的諒解。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