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長許宗力面對八成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時,祇說「很沮喪」,筆者不以為然,投稿「司改不力,許院長除了沮喪,還可做什麼?」,直言許院長應在下台負責或大刀闊斧力推人民有感的三帖司改方案中二選一,其中一帖方案就是試行陪審團制,今再進一步指出試行陪審團之時機已經成熟!
許宗力上台後亟力推動「參審制」,在面對民團推銷對立案「陪審團制」時,竟當場說官方版「國民法官參審制」讓他「感到興奮」!果然興奮產生動力,這兩年多來他在全台各法院試驗國民參審制,先後已經二輪。可惜,至今人民、甚至法官冷回應許院長的國民參審,筆者好奇到底是何原因?調出官方版草案條文及查閱各法院試驗後評述,也讓我興奮了起來!
人民對官方版參審制最大的疑慮是,沒有學過法律的人能坐上審判台做好審判嗎?疑慮之二是,一個案子恐怕要花不少時間請假才能審完?還有,會不會無法和法官有效溝通而變成法官的橡皮圖章?至於法官也不歡迎參審的原因,主要是增加法官的工作量,特別是在開始審理前要擬定審理計畫、教導參審員、整理證據下裁定及審判中隨時可能需要向參審員解說等工作;其次是參審員的參與,將使法官已經權力獨行心證獨斷的習慣受到參審人民的挑戰、甚至阻礙了!但就制度本身言,筆者發現官方版參審制的最大問題,是「中體西用」,是移植陪審團制度產生的格格不入!簡單講,官方版參審制抄襲了陪審制的當事人主導訴訟進行主義六大配套制度,硬是插入我國法官本位職權進行主義制中,本質不同,心理上、制度功能上均產生排斥,自然無法服人!官方版參審制抄襲了陪審制的6項配套,分別是陪審員的選任、起訴狀一本主義、證據開示、證據決定程序、審判中詢問、開審陳述。
首先是移植參審員的選任,由合格的國民資料庫中用電腦隨機選出2倍以上人選,供檢辦及法官三方共同口試決定人選,跟陪審員的選任程序一模一樣!其次是移植「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被告,不能像現在把所有偵查卷及其證物全部移交給法官,祇能向法院提出一張附了證據清單的起訴書,沒有卷宗也沒有證物。這是英美陪審制為了避免公正第三方的法官事先看了「被告犯罪卷證」資料,而產生有罪偏見的良好制度。再其次,是「證據開示」制,因應檢方沒有將卷宗證物移送法院,因此檢方必須在開庭前將證物公開、交付被告辯方一份,即證物共享以利訴訟公平地進行。再來是模倣審判前證據能否提出及哪些證據需要調查的證據決定程序,這制度搭配證據開示制是陪審制最重要的一環,也是預防法官濫用調查權及自由心證的利器!可惜祇是模倣,終究沒有給當事人足夠決定調查證據的權力。第五項是審判中教示,這是模倣陪審團就法令問題可詢求法官解答(教示)的制度。最後移植的是「開審陳述」,就是審判一開始由告方檢察官及被告方辯護律師,分別向第一次露面坐在法庭上的陪審員說明己方所掌握的證據,將調查的證據及其可證明的事實是如何有利於己方訴求的開場主訴。
洋洋灑灑,許宗力官方版的國民參審制,竟然抄襲了6項陪審團制的當事人進行主義配套,硬插入我國以法官為本位的職權進行主義的訴訟架構中,把當事人主導的制度鉗入法官主導的訴訟體制中,但陪審制「以民為本」的思維,不是「以官為本」的「司法為民」思維所能涵納,「中體西用」,重蹈清末民初中國改革失敗的覆轍,實在不令人異外!但反過來看,許院長既然已在法院試驗過2輪6項陪審制配套,不就意味著陪審員電腦名冊及其選任、還有起訴一本、證據開示、開審陳述等制度經驗均已相當地俱備,加上以陪審團協會為首的民團也曾實驗過二次的經驗,正可借此改為試驗陪審團制,可說是水到渠成,也符合司法國是會議委員以7比7就採參審或採陪審制表決平手的民意。將來如果試驗成功,陪審團制和職權進行現制併存,讓人民有權選擇適用哪一套,豈不更加落實人民的「自由權」!因此呼籲許宗力院長拋開沮喪,立即宣布於特定法院試驗陪審團制,如此順理成章又能呼應民意,定能扭轉人民對司法改革不力的印象,轉而期待更美好的司改天明!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