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微妙的是,長榮國際股東會爆發兄弟鬩牆之爭,張國明、張國政主張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未依據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規定,在未獲得該基金會董事會的同意下,參加長榮國際之股東會。張國明、張國政反制做法,並不是向張榮發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解除鍾德美之董事長資格,而是直接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鍾德美職務,由法院指派管理人接管基金會,教育部一直等到新聞露出後,才知道張榮發基金會爆發經營權之爭。
新光人壽與新光醫院股權「左手換右手」遭開罰!
企業捐助之財團法人,捲入企業董監事改選,除了張榮發基金會之外,去年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與新光紡織董事長吳昕恩,為了爭奪新紡經營權的「叔姪之爭」,新光吳家所捐助財團法人新光醫院,同樣在董監事改選過程「選邊站」。新光金疑似為了規避《保險法》壽險業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改選規定,於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間,透過盤後鉅額交易,將新壽持有的新紡股票,轉給新光醫院,由新光醫院持有其推派董監事。
新光人壽與新光醫院股權「左手換右手」的行為,今年1月底遭到政府開罰,但開罰的單位不是衛福部,而是金管會。
金管會在1月底,以新光人壽辦理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電話行銷及收費作業,共發現7大缺失,依違反《保險法》規定,對新壽裁罰600萬元、並限制2年內不能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進行利害關係人交易。金管會方面認定,新壽將股權轉手新光醫院做法,「疑似」規避《保險法》規定,介入新紡經營權的嫌疑。
交大財經系教授葉銀華表示,新壽在這個案子被金管會處罰,主要的關鍵在於新壽將新紡的股票,透過盤後交易賣給了新光醫院,在新紡董監改選結束後,又將原本賣給新光醫院的股票買回來,股票一買一賣之間,被金管會方面認定是規避《保險法》,有礙壽險業健全經營的嫌疑。
葉銀華表示,《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在今年2月上路以前,很多企業認為5%的持股上限規定過於嚴格,法務部因此才會另外發布函釋,將該項規定解釋為「不溯及既往」。由於目前社會各界,對於5%持股上限的規定,到底太過嚴格或寬鬆,沒有一致的看法,舉例來說,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就認為,5%的規定太過嚴格,因此,短期內要再透過修法,調整5%的規定,目前看來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