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負責人王永慶2008年過世,長庚醫院經營權引發王家二房與三房之爭,如今類似劇情,在張榮發基金會再度重演,再度暴露出台灣財團法人家族化、控股化的問題;然而,前年7月長庚醫院爆發急診室醫師出走事件,社會各界為解決醫療財團法人「控股化」,所推動的《醫療法》第35條修法,迄今仍然躺在立法院。
台灣財團法人長期以來淪為家族企業節稅的工具,去年8月公告的《財團法人法》,第19條儘管規定「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但因為5%的持股上限規定,衝擊到國內企業大股東,法務部為了降低衝擊,於《財團法人法》2月正式實施後發布解釋令,將「5%持股上限」規定不溯及既往。
「控股化」問題無法可管 立委曾提案修《醫療法》
據了解,由於《財團法人法》,針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僅要求強化財務之揭露,另外,針對財團法人與捐贈企業之間的關係人交易,則要求董事會討論時,採3分之2的重度決議門檻;但對於最關鍵的財團法人介入轉投資企業經營權的「控股化」問題,卻始終放任不管,包括教育部、衛福部等單位,都以財團法人參與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行使股東權益,屬於《公司法》的範疇,把問題丟給經濟部與金管會。
事實上,在長庚急診室風波後,部分立法委員包括劉建國、陳曼麗等人,為了解決醫療財團法人「控股化」,當時曾經提案修改《醫療法》第35條,當時的修法提案,特別強調,「目前醫療法人從事非醫療業務之投資,介入商業營運過深,反致降低醫療品質,使病患權益受損」,因此提議修改第35條,明訂醫療財團法人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醫療財團法人淨值總額之5%、亦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醫療財團法人投資各公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總額之30%。
該項修法提案同時要求,醫療財團法人不得以該法人或其董事或指定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亦不得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行使表決權。醫療財團法人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超過5%部分,應於新法上路後3年內降至5%以下。
《醫療法》為何修不好?北醫董座揭3原因
劉建國當時的提案版本,當時在醫界曾獲得部分支持,台北醫學院董事李祖德曾表示,財團醫院占健保支出近4成,在全球蔚為奇觀,相較於公立大學附設醫院有審計部審計,被教育部盯得死死的,財團法人醫院卻缺乏監理機制,「為何非營利事業可以派上市櫃董監事?」
李祖德批評,長庚急診部事件,肇因於衛福部無法可管,然而,《醫療法》上路31年來一共修法14次,為何沒把法修好?他認為只有3個可能, 第一個是無知,第二是鄉愿,第三,則是「打假球」,「以合法掩護非法,這最可惡。」政府對醫療財團法人管制,比保險公司還要鬆散,「最該管金管會,該管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