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明年2月正式上路,由於有部分民間財團法人,持有單一企業股票持股比率逾5%,因此,負責研擬該法的法務部,這段期間接獲很多「關切」電話。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當初立法過程,立委的意思並沒有說要「溯及既往」,但因為是朝野協商時加進去的,立法過程在思慮上可能未必周延,如果按照該法第61條與62條之精神,針對持股逾5%部分,應該是「1年內補正」或「往後生效」,對於「控股條款」可能衍生爭議,法務部目前在研議解決之道。
陳明堂表示,《財團法人法》第19條的「控股條款」,係朝野協商過程,立委希望健全財團法人之治理,避免財團法人淪為集團「控股機構」,相關規定立意良善,但5%的持股上限,當初立法過程可能有思慮不周之處,因此,才會衍生部分公辦財團法人,或民間財團法人持股超標的問題。
陳強調,《財團法人法》第19條的「控股條款」之規定,並非「溯及既往」,依據當時立法意旨,應該是朝著1年內補正,或是往後生效的方向解釋,至於超過5%部分該如何解套,法務部方面還在聽取各方意見當中。
「特殊財團法人,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針對衛福部與教育部強調,醫院與私校在股票投資上,優先適用《醫療法》與《私校法》,陳明堂表示,每一種財團法人都有其屬性,依據特殊目的成立之特別財團法人,例如私校財團法人與醫療財團法人,法務部在財務監理上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社會各界如果認為,醫療財團法人對單一企業持股上限過於寬鬆,衛福部可以逕行提案修法。」
另外,針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前董事長施振榮表示,《財團法人法》關於股票、債券之投資,限制單一企業之上限不得超過5%,相關規定過於僵化,可能影響政府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財務操作,陳明堂表示,當初訂定5%上限,是擔心財團法人亂投資股票,因此也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於一定額度內增加投資。
陳明堂強調,《財團法人法》的5%控股條款,現階段還不到修法地步,因此,法務部還評估當中,但日後若發生窒礙難行情形,也會考慮修法。